(2015)达渠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任某敬与罗某燕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敬,罗某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任某敬,男,生于1983年8月,汉族。被告罗某燕,男,生于1983年12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敬与被告罗某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敬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任寒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经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