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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民初字第3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美玲与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玲,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民初字第3165-3号原告程美玲,女,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原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玲与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程美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程美玲负担。审 判 长  吕铸荣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