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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付敏与赵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付敏,赵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41-1号原告马付敏,男,1969年6月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杏利,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付敏诉被告赵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付敏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杏利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原告马付敏及担保人马会丽以其共有的位于龙湖镇中山路东侧第三商贸区(新房权证字第0005***号)房产一处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付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杏利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马付敏及担保人马会丽共有的位于龙湖镇中山路东侧第三商贸区(新房权证字第0005***号)房产一处。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马付敏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