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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健与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陈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751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示,住建国西路五彩新城D区,身份证号码:6523231988092835XX。委托代理人:阎俊,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昌吉市青年路与健康路十字路口新疆昌吉市正天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6524211989012161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8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