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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贾爱民、王小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贾爱民,王小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培合。被告贾爱民。被告王小丽。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贾爱民、王小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爱民、王小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爱民、王小丽的起诉,确属自愿,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贾爱民、王小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获嘉县徐营镇宣阳驿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高素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