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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少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魏某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