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徐龙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徐龙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诉讼代表人:陈建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晟、王志红。被告:徐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龙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人民陪审员 杨群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