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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7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8日1时许,吴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至本市杨浦区世界路伺机盗窃。吴某某、杨某某至附近的国和二村XXX号,由杨望风,吴撬坏停放在该处牌号为K86551小轿车窗玻璃,从中窃得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苹果牌Ipad2/WIFI/16G型平板电脑1台。???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江苏宜兴监狱服刑期满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