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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母志权与被告贵州省铭豪爆破监理有限公司、桐梓县仙岩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志权,贵州省铭豪爆破监理有限公司,桐梓县仙岩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母志权,男,1983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贵州省铭豪爆破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扶风路实验三中。负责人张巍耀。被告桐梓县仙岩煤矿,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桥堡村。负责人马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母志权诉被告贵州省铭豪爆破监理有限公司、桐梓县仙岩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志权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志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母志权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