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延香与侯凯、郑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香,侯凯,郑娟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43-1号原告杨延香。被告侯凯。被告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香与被告侯凯、郑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侯凯、郑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侯凯、郑娟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