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水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志荣、邓淑碧、罗云高、邓传文等4人与被执行人罗朝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荣,邓淑碧,罗云高,邓传文,罗朝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水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谭志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邓淑碧、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罗云高,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邓传文,男,汉族,粮农。被执行人:罗朝菊,女,汉族,企业退休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黑水民初字第14、15、16、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谭志荣、邓淑碧、罗云高、邓传文等4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朝菊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罗朝菊有退休金,并征得被执行人丈夫漆明辉本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朝菊的退休金115622.00元至黑水县人民法院账户。每月扣划2400.00元,扣划期限:自2015年8月起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扣划1862.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