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一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68号罪犯陈一平,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一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40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8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一平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406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一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一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一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一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一 鸣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薛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