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5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龙,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5600号原告杨志龙,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冉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文隽,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龙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志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