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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建礼,蔡家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月英人民陪审员  魏忠福人民陪审员  何得林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