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建礼,蔡家堡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月英人民陪审员 魏忠福人民陪审员 何得林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