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石红、蔡小(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石红,蔡小(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告朱石红。被告蔡小(晓)春(被告朱石红之妻)。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石红、蔡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石红、蔡小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石红、蔡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春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岁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