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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多艳与唐守彬、陈永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多艳,唐守彬,陈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梁多艳,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唐守彬,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永芹,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9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陈永芹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扣满180000元止(逾期利息按实际时间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