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21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胜,达州市通川区碑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天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