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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