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