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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成兴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兴林,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恢字第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兴林。被执行人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振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7681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