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付正响与贾华军、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响,贾华军,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236号原告付正响。被告贾华军。被告张玲。本院审理原告付正响与被告贾华军、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前,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正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