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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付正响与贾华军、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响,贾华军,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236号原告付正响。被告贾华军。被告张玲。本院审理原告付正响与被告贾华军、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前,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正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