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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魏前忠与被告隋振梅、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前忠,隋振梅,刘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魏前忠。被告:隋振梅。被告:刘玉华,系隋振梅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前忠与被告隋振梅、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27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27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