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吕先华与叶超、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先华,叶超,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6号原告:吕先华,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叶超,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刘伟,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乔史律,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吕先华与被告叶超、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吕先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刘伟无法联系,吕先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先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先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