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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由美与辜同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由美,辜同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田由美,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梦林,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辜同必,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由美与被告辜同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由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田由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