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凯与邓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凯,邓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李凯,男,1973年5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邓文君,男,1964年6月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文君位于白杨林场的房产1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文君位于本县白杨林场的房产1套。二、查封申请人李凯位于本县商住房1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地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