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修武县交通运输局与赵保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武县交通运输局,赵保平,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吕晓宇,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珂峰,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该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平,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修武县西村乡西村。法定代表人李红光,乡长。委托代理人梁兴文,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修武县交通运输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云霞审判员 董亚峰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