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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与张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张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032号原告: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临港八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魁,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华,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海诺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储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