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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调娟与朱维新、单雅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调娟,朱维新,单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9-1号申请执行人:陈调娟。被执行人:朱维新。被执行人:单雅飞。本院在执行陈调娟与朱维新、单雅飞(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调娟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朱维新、单雅飞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0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