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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东波与徐文燕、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波,徐文燕,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857号原告于东波。委托代理人叶小康(受于东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燕。被告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石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丽雯,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燕(受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案第一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东波与被告徐文燕、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东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文燕、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东波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东波撤回对徐文燕、无锡市丰亿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于东波负担。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