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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男,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周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2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26日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可,自2008年以后双方矛盾越来越大,经常发生冷战,长达数月互不理睬。从2014年3月,女方再也无法承受男方的冷暴力,独自外出生活,双方不再履行任何义务。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2月相识,2002年农历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12月26日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5月,因原告前婚之儿媳生育后需人照顾,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6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人虽系再婚,婚后未生育,但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已过十年,且人生已过知天命之年,已到老来相伴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两人应互相体谅,多包容,没有必要为琐事争出高低。共同生活中二人虽因家庭生活发生过争执,但皆由缺少沟通引起,今后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彼此体谅,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从2014年5月分居至今尚不足两年,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