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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列勇、郭友安与吴小勇、罗洪中、万源市皮窝乡赵家河煤矿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7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列勇,郭友安,吴小勇,罗洪中,万源市皮窝乡赵家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罗列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郭友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吴小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罗洪中,男,汉族,系重庆市长寿区人,现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皮窝乡赵家河煤矿。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表人吴小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列勇、郭友安与被执行人吴小勇、罗洪中、万源市皮窝乡赵家河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洪中的银行存款48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