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作昇与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昇,张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谢作昇,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翠芳,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昇诉被告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作昇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谢作昇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