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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作昇与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昇,张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谢作昇,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张翠芳,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昇诉被告张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作昇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谢作昇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