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婚生子叶某甲同原告叶某某共同生活,待其年满十八周岁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被告何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叶某某孩子抚养费2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剩余6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6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