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大壮),农民。被告单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用申请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