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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增祥与高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祥,高建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李增祥,电话:。被告:高建学。原告李增祥诉被告高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高建学提供杜团马富源小区所需的电器水泵等材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自2012年3月到2012年6月,原告分多次给被告送货,货款总计13077元,被告只支付了7796元,剩余5218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建学支付货款5281元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照其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未找到被告,经法院再次释明,原告到目前为止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对被告的信息不明确,可待被告信息明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增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