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细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细明,王爱东,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298-4号申请执行人马细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爱东。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6号楼2单元4层2号。被执行人王海波。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的鄂S×××××宝马X5轿车,现因申请执行人马细明申请将查封S×××××号宝马X5轿车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的鄂S×××××宝马X5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