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与姚敏英、程红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姚敏英,程红保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负责人:王天能。委托代理人:邵磊。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敏英,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程红保,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姚敏英、程红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姚敏英、程红保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