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剑河县供电局诉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剑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仰阿莎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王瑞银,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滨路30号6幢1单元4-2。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该公司经理。本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13)剑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人剑河供电局12999.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申请人剑河供电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94元由被执行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南城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汇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重庆南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3778.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