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王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某。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申请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程某提供的担保物(程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延粥路缤纷晴川6-1-602房产)。申请人湖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晋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庄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