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春桥与薛亦明、林达芬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桥。被执行人:薛亦明,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福绵村村心社13社89号。被执行人:林达芬,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福绵村村心社13社89号。本院在执行黄春桥申请执行薛亦明、林达芬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做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亦明、林达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春桥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薛亦明、林达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薛亦明、林达芬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贤审判员林广球审判员黄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