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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晶申请执行刘春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晶,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董晶,女,42岁。被执行人刘春明,男,41岁。关于董晶申请执行刘春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春明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富锦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申请人申请将本案委托富锦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06)集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玉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