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覃海新、覃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炳仁,覃海新,覃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韦炳仁。被执行人覃海新。被执行人覃海忠。本院在执行韦炳仁与被执行人覃海忠、覃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