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栾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栾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XX号。负责人逄悦,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栾丽芳,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祥和园**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栾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抵押物房屋难以执行,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