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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本应诉马雷、开远许康养殖场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应,马雷,开远市许康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杨本应,男,1972年7月21日生,壮族,开远市人。委托代理人孔睿,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雷,男,1965年1月16日生,回族,开远市人。委托代理人赵俊龙,开远市灵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市许康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康,系该社副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应与被告马雷、开远市许康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本应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雷、开远市许康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本应撤回对被告马雷、开远市许康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本应负担。审判长 徐 豪 剑审判员 孔 令 旭审判员 段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蕾(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