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立裁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裁字第16号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其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1-1号。法定代表人薛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丰润区新丰小区金泰花园26#、2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8月5日,原被告就丰润区新丰小区金泰花园28#、29#、39#住宅楼、4、5区车库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后又签订了《丰润区新丰小区金泰花园39#、28#、29#住宅楼、五区、四区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了相应义务,现上述工程均已基本完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肆仟伍佰肆拾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付清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已有多起涉及该公司的案件,相关案件的执行均涉及其财产的统筹分配问题。为便于案件统筹处理,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整体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经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交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