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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与劳团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劳团祖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力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兆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团祖,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委托代理人刘炳城,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燕萍,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团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东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