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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华县瓜坡镇。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5年4月20日徐某某主动到华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5)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6日16时许,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该三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徐某某四人在本村荆某甲家喝完酒后,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三人遂至瓜坡北新街施工点滋事,惠某某从工地捡起半块砖头扔向挖机,又从地上捡起钢管,先后砸坏工地金龙中巴车窗玻璃6块、沃尔沃挖掘机玻璃3块、犀牛重工挖掘机车玻璃6块、山东莱工装载机车玻璃4块。后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三人又与施工人员厮打时,被告人徐某某到达现场,见惠某某、赵某某被打,荆某某又让徐某某去其家拿刀,被告人徐某某便立刻从荆某某家取来大刀,恐吓现场人员,后该大刀被华县公安局民警收缴,事态得到控制。(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为5180元)。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取保后在逃,之后能主动投案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同村的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该三人均已判刑)在荆某甲家喝酒。被告人徐某某中途出去上厕所,回来时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已经离开荆某甲家,随后被告人徐某某也离开荆某甲家。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三人到瓜坡北新街施工点滋事,惠某某从工地捡起半块砖头扔向挖机,又从地上捡起钢管,先后砸坏工地金龙中巴车窗玻璃6块、沃尔沃挖掘机玻璃3块、犀牛重工挖掘机车玻璃6块、山东莱工装载机车玻璃4块。当徐某某行至瓜坡北新街施工点时看见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三人与施工人员厮打,到达现场时见���某某、赵某某被打,荆某某让徐某某去拿刀,被告人徐某某从荆某某家取来大刀大喊“给死弄”恐吓现场人员。之后赶来的华县公安局民警将刀收缴,事态得到控制。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毁损工地挖掘机、中巴车玻璃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为518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4月6日17时许,华县公安局华林派出所接110指令:瓜坡北新街祥和花园对面工地有人砸车。民警立即出警进行调查走访。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15年4月20日徐某某到华县公安局华林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同案犯惠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4月6日下午3时许,赵某某、荆某某、徐某某和他四个人在他村荆��甲家喝了一会儿啤酒,然后他们四人去了北新街施工的地方。被征的土地原属于他们村,施工方答应让他村人供料、沙石,但后来发现有别人在供料,所以找他们协商了好几次。当天他喝了酒头有些晕,就和一个老汉骂了起来,他顺手从地上捡了块半截砖砸向挖机,后来陈经理来了,他和工地上的三、四个人发生撕打,姓陈的还说把他往死打,他从地上捡了一把钢管,把中巴的前挡风玻璃和右侧的几块玻璃砸烂。之后,来了十几个人用木棍将他打倒,后来他让人送他去医院。还证明,他被打后曾叫徐某某回去拿家具去,但不知道结果是啥;(3)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明,事情经过与惠某某供述一致。还证明有几个人在他身上乱打,他抱着腿坐在地上没敢动。这时徐某某拿着长刀跑过来,公安人员就过去夺了徐某某的刀,随后他离开现场;(4)同案犯荆某某供述证明,��情经过与惠某某、赵某某供述一致。并称在惠某某让他去取家具时,他看见徐某某在他们西边站着,就让徐某某去他家拿刀,徐某某随后就往村子跑去,他和姓陈的两人厮打,在他被打倒时,徐某某拿着一把一米长的大刀到了现场,没有听清徐某某大声喊了什么,现场当时就静下了,再没有人乱打了,后来公安局的人过去把刀夺了,随后他扶着惠某某离开了现场;(5)证人刘某某证明,2013年4月6日16时30许,他和工人们正在工地干活,来了三个醉醺醺的小伙,他们在工地上没找见领导,就砸挖掘机及装载机车上的玻璃,见状他打了110报警。过一会他领导陈某某来了,惠某某还继续砸车,他们上前制止时双方开始厮打。后来来了一个手持砍刀的小伙向他们跑过来,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把那个小伙的砍刀收了。他不认识最后来拿刀的小伙,只知道拿的刀是一头是刀���一头带了一根长约六七十公分的钢管。那个拿刀的人光头,个子约1.7米左右身形略瘦;(6)证人焦某某证明,2013年4月6日16时许,在祥和小区对面工地上发生了车辆玻璃被砸事件,他在事发现场看见了四个小伙,其中一个小伙砸车玻璃,其他三个人在旁边站着,还有一个小伙拿了把1.6米左右的砍刀;(7)证人王某某、常某某均证明,2013年4月6日下午5点多,有三个小伙到工地上,其中一个小伙找陈经理并让给姓陈的打电话,这时常某某就给陈某某打了电话。过了几分钟这三个人和惠某某又来了,王某某说已经打电话了。之后惠某某下车拿了一根钢管砸大、小挖掘机的玻璃,还砸了中巴车、小装载机的玻璃。惠某某和陈某某打起来了,“惠某某”的同伙拿了一个一米多长的带把的大刀,这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8)证人陈某某证明,2013年4月6日下午4点多,他工地上看门的常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是上次阻止施工的那几个人又来找事了,醉醺醺的。他赶到工地后,看见一个叫惠某某的拿砖块砸施工车玻璃,还有三个人没看清怎么砸的。他上前制止不住,双方开始厮打,还有一个人拿刀跑过来,被派出所民警制止。那个拿砍刀的小伙光头,身高1.70左右;(9)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瓜坡镇北新街祥和小区以北的西侧;(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指认作案现场;并让赵某某、荆某某指认徐某某当时在现场拿的刀;(1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年龄身份情况;(12)谅解书、赔偿协议证明负责瓜坡镇北新街项目工程的经理陈某某鉴于四名被告人家属态度积极诚恳,并赔偿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此外,惠某某等四人共赔偿30000元,其中徐某某赔偿4000元;(13)华县瓜坡镇人民政府证明,鉴于被告人家属态度积极,恳请对徐某某从轻处理;(14)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惠某某、赵某某、荆某某判刑情况;(1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4月6日下午3时许,他和荆某某、赵某某在他村荆某甲家喝酒,过了一会儿,惠某某也来了,他们四人喝完啤酒后,他去后院厕所吐,吐了半个小时后回到房子时惠某某、荆某某已经不见了,之后他就去北新街公园玩。他看见施工的地方有好多人,走过去后见惠某某在中巴车东南方向躺着,右手有很多血,赵某某双手抱着腿在装载机南边地上坐着,荆某某在中巴东南角站着正在与姓陈的厮打。这时惠某某喊了声拿家具去,荆某某看见他后,让他到他家拿刀,他就跑到荆某某家,在客厅北边桌子跟前拿了一把一米长的大刀来到工地,他手握大刀,大喊“给死弄”,一下子全场镇住了,事态得到控制��他拿刀只是看见与其关系好的同村人被打了加之喝了些酒,就想吓唬一下那些人,没有砍人的意思。这时公安局的人来了,把他的刀收了,他就回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持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主动投案,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四)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惠代理审判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阿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