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辛洪全与吴俊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洪全,吴俊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辛洪全,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俊玲,女,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洪全诉吴俊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吴俊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洪全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