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牧教育与孙娟、孙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教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04-8号申请执行人:牧教育,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孙娟,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