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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与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奚居槐,经理。被执行人: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裴意平,经理。本院在执行芜湖精诚米业有限公司与芜湖丽康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