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合肥柏晗化工有限公司与合肥杜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柏晗化工有限公司,合肥杜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柏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梁艳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杜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玉,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杜美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89.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旺 关注公众号“”